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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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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具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的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疑案不起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是一种恢复和弥补。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法律评价只有两种:有罪与无罪。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能推定其无罪,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所作的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实际上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律确认。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二、相关司法解释

  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控制当事人的不妥理由:

  1.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2.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3.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可知,不起诉是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没有具备起诉的条件而所作的决定,包括三种情形。文中还介绍了关于不起诉的司法解释,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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