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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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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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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以枪抵债 90后小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张某峰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张某峰找周某虎(已判刑)讨要欠款,周无力偿还欠款,二人遂商定周用一支黑色仿64式手枪抵债,张某峰另帮周某虎偿还1.9万元欠款给“三婆”(身份信息不明)。2017年10月22日21时许,张某峰和周某虎分别带着周某甲(另案处理)、“三婆”在洞庭湖大桥下碰面。周某虎将手枪及一发子弹交给周某甲,周某甲填弹后击发并打响。随后,张某峰向“三婆”转账1.9万元,张某峰拿到枪后交给周某甲保管。2018年5月,张某峰因与人发生纠纷,向周某甲提出拿回枪支。周某甲将仿64式手枪及自己另行保管的两支射钉枪和三发手枪子弹取出交给张某峰,张将枪支和子弹放在自己的车尾箱内。   

2018年6月4日,张某峰在岳阳楼区五里牌某餐厅内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车尾箱内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射钉枪二支、手枪子弹三发,经鉴定,仿64式手枪及一支射钉枪认定为枪支,三发手枪子弹认定为枪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属情节严重。综合其坦白并当庭认罪,具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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