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吗

换押证一般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起诉与审理的对接,代表刑事诉讼程序的变更那么,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吗?换押和通知范围是什么?换押和通知程序又是什么?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吗

  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只是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内换押。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二、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三、换押和通知程序

  (一)换押程序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程序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三)送达方式

  《换押证》和《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传真送达的,应当随后将原件及时送达。

以上就是关于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吗的内容介绍,根据上文可知,法律未规定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只是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内换押。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有期徒刑的知识,文中还介绍了换押和通知的范围、程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2019 © copyright 汪世龙律师,南京非法持有枪支罪律师,专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南京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律师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手机:159962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