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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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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弹药进行了严格的管控,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湖南临湘一男子在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一把,被法院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要其父亲将其藏在家中的一支手枪上交给公安机关。2018年10月24日,李某父亲向公安机关反映该情况,当日上午,临湘市公安局从李某家中二楼卧室衣柜内查获一把银白色枪刑物。经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委托其父亲代为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临湘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枪支系违禁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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